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三章 網絡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 網絡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quebaoanquandefangzhen,tuijinwangluojichusheshijianshehehulianhutong,guliwangluojishuchuangxinheyingyong,zhichipeiyangwangluoanquanrencai,jianlijianquanwangluoanquanbaozhangtixi,tigaowangluoanquanbaohunengli。
第四條 國家製定並不斷完善網絡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絡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絡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采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幹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jian康kang文wen明ming的de網wang絡luo行xing為wei,推tui動dong傳chuan播bo社she會hui主zhu義yi核he心xin價jia值zhi觀guan,采cai取qu措cuo施shi提ti高gao全quan社she會hui的de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意yi識shi和he水shui平ping,形xing成cheng全quan社she會hui共gong同tong參can與yu促cu進jin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的de良liang好hao環huan境jing。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網絡技術研發和標準製定、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等方麵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係。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製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wangluoxiangguanxingyezuzhianzhaozhangcheng,jiaqiangxingyezilv,zhidingwangluoanquanxingweiguifan,zhidaohuiyuanjiaqiangwangluoanquanbaohu,tigaowangluoanquanbaohushuiping,cujinxingyejiankangfazhan。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guo)家(jia)支(zhi)持(chi)研(yan)究(jiu)開(kai)發(fa)有(you)利(li)於(yu)未(wei)成(cheng)年(nian)人(ren)健(jian)康(kang)成(cheng)長(chang)的(de)網(wang)絡(luo)產(chan)品(pin)和(he)服(fu)務(wu),依(yi)法(fa)懲(cheng)治(zhi)利(li)用(yong)網(wang)絡(luo)從(cong)事(shi)危(wei)害(hai)未(wei)成(cheng)年(nian)人(ren)身(shen)心(xin)健(jian)康(kang)的(de)活(huo)動(dong),為(wei)未(wei)成(cheng)年(nian)人(ren)提(ti)供(gong)安(an)全(quan)、健康的網絡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 國(guo)家(jia)建(jian)立(li)和(he)完(wan)善(shan)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體(ti)係(xi)。國(guo)務(wu)院(yuan)標(biao)準(zhun)化(hua)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國(guo)務(wu)院(yuan)其(qi)他(ta)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根(gen)據(ju)各(ge)自(zi)的(de)職(zhi)責(ze),組(zu)織(zhi)製(zhi)定(ding)並(bing)適(shi)時(shi)修(xiu)訂(ding)有(you)關(guan)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管(guan)理(li)以(yi)及(ji)網(wang)絡(luo)產(chan)品(pin)、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絡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製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統tong籌chou規gui劃hua,加jia大da投tou入ru,扶fu持chi重zhong點dian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技ji術shu產chan業ye和he項xiang目mu,支zhi持chi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技ji術shu的de研yan究jiu開kai發fa和he應ying用yong,推tui廣guang安an全quan可ke信xin的de網wang絡luo產chan品pin和he服fu務wu,保bao護hu網wang絡luo技ji術shu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支zhi持chi企qi業ye、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絡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絡安全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絡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絡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麵向社會進行網絡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絡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培養網絡安全人才,促進網絡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網絡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製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製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幹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製定內部安全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絡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製性要求。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wangluoguanjianshebeihewangluoanquanzhuanyongchanpinyingdanganzhaoxiangguanguojiabiaozhundeqiangzhixingyaoqiu,youjubeizigedejigouanquanrenzhenghegehuozheanquanjiancefuheyaoqiuhou,fangkexiaoshouhuozhetigong。guojiawangxinbumenhuitongguowuyuanyouguanbumenzhiding、公布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複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ji)時(shi)通(tong)訊(xun)等(deng)服(fu)務(wu),在(zai)與(yu)用(yong)戶(hu)簽(qian)訂(ding)協(xie)議(yi)或(huo)者(zhe)確(que)認(ren)提(ti)供(gong)服(fu)務(wu)時(shi),應(ying)當(dang)要(yao)求(qiu)用(yong)戶(hu)提(ti)供(gong)真(zhen)實(shi)身(shen)份(fen)信(xin)息(xi)。用(yong)戶(hu)不(bu)提(ti)供(gong)真(zhen)實(shi)身(shen)份(fen)信(xin)息(xi)的(de),網(wang)絡(luo)運(yun)營(ying)者(zhe)不(bu)得(de)為(wei)其(qi)提(ti)供(gong)相(xiang)關(guan)服(fu)務(wu)。
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製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係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係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幹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絡運營者之間在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麵進行合作,提高網絡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絡安全保護規範和協作機製,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絡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隻能用於維護網絡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gong)共(gong)利(li)益(yi)的(de)關(guan)鍵(jian)信(xin)息(xi)基(ji)礎(chu)設(she)施(shi),在(zai)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等(deng)級(ji)保(bao)護(hu)製(zhi)度(du)的(de)基(ji)礎(chu)上(shang),實(shi)行(xing)重(zhong)點(dian)保(bao)護(hu)。關(guan)鍵(jian)信(xin)息(xi)基(ji)礎(chu)設(she)施(shi)的(de)具(ju)體(ti)範(fan)圍(wei)和(he)安(an)全(quan)保(bao)護(hu)辦(ban)法(fa)由(you)國(guo)務(wu)院(yuan)製(zhi)定(ding)。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絡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係。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製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係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製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guan)鍵(jian)信(xin)息(xi)基(ji)礎(chu)設(she)施(shi)的(de)運(yun)營(ying)者(zhe)采(cai)購(gou)網(wang)絡(luo)產(chan)品(pin)和(he)服(fu)務(wu),可(ke)能(neng)影(ying)響(xiang)國(guo)家(jia)安(an)全(quan)的(de),應(ying)當(dang)通(tong)過(guo)國(guo)家(jia)網(wang)信(xin)部(bu)門(men)會(hui)同(tong)國(guo)務(wu)院(yuan)有(you)關(guan)部(bu)門(men)組(zu)織(zhi)的(de)國(guo)家(jia)安(an)全(quan)審(shen)查(zha)。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guanjianxinxijichusheshideyunyingzhezaizhonghuarenmingongheguojingneiyunyingzhongshoujihechanshengdegerenxinxihezhongyaoshujuyingdangzaijingneicunchu。yinyewuxuyao,quexuxiangjingwaitigongde,yingdanganzhaoguojiawangxinbumenhuitongguowuyuanyouguanbumenzhidingdebanfajinxinganquanpinggu;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guan)鍵(jian)信(xin)息(xi)基(ji)礎(chu)設(she)施(shi)的(de)運(yun)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自(zi)行(xing)或(huo)者(zhe)委(wei)托(tuo)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服(fu)務(wu)機(ji)構(gou)對(dui)其(qi)網(wang)絡(luo)的(de)安(an)全(quan)性(xing)和(he)可(ke)能(neng)存(cun)在(zai)的(de)風(feng)險(xian)每(mei)年(nian)至(zhi)少(shao)進(jin)行(xing)一(yi)次(ci)檢(jian)測(ce)評(ping)估(gu),並(bing)將(jiang)檢(jian)測(ce)評(ping)估(gu)情(qing)況(kuang)和(he)改(gai)進(jin)措(cuo)施(shi)報(bao)送(song)相(xiang)關(guan)負(fu)責(ze)關(guan)鍵(jian)信(xin)息(xi)基(ji)礎(chu)設(she)施(shi)安(an)全(quan)保(bao)護(hu)工(gong)作(zuo)的(de)部(bu)門(men)。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網絡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絡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絡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絡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絡功能的恢複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四章 網絡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製度。
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複原的除外。
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製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製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xingzhengfaguijinzhifabuhuozhechuanshudexinxide,yingdanglijitingzhichuanshugaixinxi,caiquxiaochudengchuzhicuoshi,fangzhixinxikuosan,baocunyouguanjilu,bingxiangyouguanzhuguanbumenbaogao。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dian)子(zi)信(xin)息(xi)發(fa)送(song)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和(he)應(ying)用(yong)軟(ruan)件(jian)下(xia)載(zai)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履(lv)行(xing)安(an)全(quan)管(guan)理(li)義(yi)務(wu),知(zhi)道(dao)其(qi)用(yong)戶(hu)有(you)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行(xing)為(wei)的(de),應(ying)當(dang)停(ting)止(zhi)提(ti)供(gong)服(fu)務(wu),采(cai)取(qu)消(xiao)除(chu)等(deng)處(chu)置(zhi)措(cuo)施(shi),保(bao)存(cun)有(you)關(guan)記(ji)錄(lu),並(bing)向(xiang)有(you)關(g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報(bao)告(gao)。
第四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製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絡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製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製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製,製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製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 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事(shi)件(jian)發(fa)生(sheng)的(de)風(feng)險(xian)增(zeng)大(da)時(shi),省(sheng)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的(de)權(quan)限(xian)和(he)程(cheng)序(xu),並(bing)根(gen)據(ju)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的(de)特(te)點(dian)和(he)可(ke)能(neng)造(zao)成(cheng)的(de)危(wei)害(hai),采(cai)取(qu)下(xia)列(lie)措(cuo)施(shi):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絡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絡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fashengwangluoanquanshijian,yingdanglijiqidongwangluoanquanshijianyingjiyuan,duiwangluoanquanshijianjinxingtiaozhahepinggu,yaoqiuwangluoyunyingzhecaiqujishucuoshiheqitabiyaocuoshi,xiaochuanquanyinhuan,fangzhiweihaikuoda,bingjishixiangshehuifabuyugongzhongyouguandejingshixinxi。
第五十六條 省sheng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在zai履lv行xing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中zhong,發fa現xian網wang絡luo存cun在zai較jiao大da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或huo者zhe發fa生sheng安an全quan事shi件jian的de,可ke以yi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的de權quan限xian和he程cheng序xu對dui該gai網wang絡luo的de運yun營ying者zhe的de法fa定ding代dai表biao人ren或huo者zhe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進jin行xing約yue談tan。網wang絡luo運yun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要yao求qiu采cai取qu措cuo施shi,進jin行xing整zheng改gai,消xiao除chu隱yin患huan。
第五十七條 因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yin維wei護hu國guo家jia安an全quan和he社she會hui公gong共gong秩zhi序xu,處chu置zhi重zhong大da突tu發fa社she會hui安an全quan事shi件jian的de需xu要yao,經jing國guo務wu院yuan決jue定ding或huo者zhe批pi準zhun,可ke以yi在zai特te定ding區qu域yu對dui網wang絡luo通tong信xin采cai取qu限xian製zhi等deng臨lin時shi措cuo施shi。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 網wang絡luo運yun營ying者zhe違wei反fan本ben法fa第di二er十shi四si條tiao第di一yi款kuan規gui定ding,未wei要yao求qiu用yong戶hu提ti供gong真zhen實shi身shen份fen信xin息xi,或huo者zhe對dui不bu提ti供gong真zhen實shi身shen份fen信xin息xi的de用yong戶hu提ti供gong相xiang關guan服fu務wu的de,由you有you關g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係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danweiyouqiankuanxingweide,yougonganjiguanmeishouweifasuode,chushiwanyuanyishangyibaiwanyuanyixiafakuan,bingduizhijiefuzedezhuguanrenyuanheqitazhijiezerenrenyuanyizhaoqiankuanguidingchufa。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chu違wei法fa所suo得de一yi倍bei以yi上shang十shi倍bei以yi下xia罰fa款kuan,沒mei有you違wei法fa所suo得de的de,處chu一yi百bai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對du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處chu一yi萬wan元yuan以yi上shang十shi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fei)法(fa)出(chu)售(shou)或(huo)者(zhe)非(fei)法(fa)向(xiang)他(ta)人(ren)提(ti)供(gong)個(ge)人(ren)信(xin)息(xi),尚(shang)不(bu)構(gou)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由(you)公(gong)安(an)機(ji)關(guan)沒(mei)收(shou)違(wei)法(fa)所(suo)得(de),並(bing)處(chu)違(wei)法(fa)所(suo)得(de)一(yi)倍(bei)以(yi)上(shang)十(shi)倍(bei)以(yi)下(xia)罰(fa)款(kuan),沒(mei)有(you)違(wei)法(fa)所(suo)得(de)的(de),處(chu)一(yi)百(bai)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
第六十五條 guanjianxinxijichusheshideyunyingzheweifanbenfadisanshiwutiaoguiding,shiyongweijinganquanshenzhahuozheanquanshenzhaweitongguodewangluochanpinhuozhefuwude,youyouguanzhuguanbumenzelingtingzhishiyong,chucaigoujineyibeiyishangshibeiyixiafakuan;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關(guan)鍵(jian)信(xin)息(xi)基(ji)礎(chu)設(she)施(shi)的(de)運(yun)營(ying)者(zhe)違(wei)反(fan)本(ben)法(fa)第(di)三(san)十(shi)七(qi)條(tiao)規(gui)定(ding),在(zai)境(jing)外(wai)存(cun)儲(chu)網(wang)絡(luo)數(shu)據(ju),或(huo)者(zhe)向(xiang)境(jing)外(wai)提(ti)供(gong)網(wang)絡(luo)數(shu)據(ju)的(de),由(you)有(you)關(g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沒(mei)收(shou)違(wei)法(fa)所(suo)得(de),處(chu)五(wu)萬(wan)元(yuan)以(yi)上(shang)五(wu)十(shi)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並(bing)可(ke)以(yi)責(ze)令(ling)暫(zan)停(ting)相(xiang)關(guan)業(ye)務(wu)、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tongxunqunzu,huozheliyongwangluofabushejishishiweifafanzuihuodongdexinxi,shangbugouchengfanzuide,yougonganjiguanchuwuriyixiajuliu,keyibingchuyiwanyuanyishangshiwanyuanyixiafakuan;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jubugaizhenghuozheqingjieyanzhongde,chuwuwanyuanyishangwushiwanyuanyixiafakuan,duizhijiefuzedezhuguanrenyuanheqitazhijiezerenrenyuan,chuyiwanyuanyishangshiwanyuanyixiafakuan: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采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絡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wangxinbumenheyouguanbumenweifanbenfadisanshitiaoguiding,jiangzailvxingwangluoanquanbaohuzhizezhonghuoqudexinxiyongyuqitayongtude,duizhijiefuzedezhuguanrenyuanheqitazhijiezerenrenyuanyifageiyuchufen。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幹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采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製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係統。
(二)網絡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幹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四)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七十七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絡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軍事網絡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