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weileweihuguoqidezunyan,guifanguoqideshiyong,zengqianggongmindeguojiaguannian,hongyangaiguozhuyijingshen,peiyuhejianxingshehuizhuyihexinjiazhiguan,genjuxianfa,zhidingbenfa。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製法說明製作。
第三條 國旗的通用尺度為國旗製法說明中所列明的五種尺度。特殊情況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
國旗、旗杆的尺度比例應當適當,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周邊環境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 下列機構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一)中國共產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
(二)國務院各部門;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五)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八)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
(九)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
(十)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
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應當升掛國旗。
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應當在宣誓場所懸掛國旗。
第八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
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網絡使用的國旗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第十條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二條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執行出入境邊防檢查、邊境管理、治安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四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ju)行(xing)升(sheng)旗(qi)儀(yi)式(shi)時(shi),應(ying)當(dang)奏(zou)唱(chang)國(guo)歌(ge)。在(zai)國(guo)旗(qi)升(sheng)起(qi)的(de)過(guo)程(cheng)中(zhong),在(zai)場(chang)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麵(mian)向(xiang)國(guo)旗(qi)肅(su)立(li),行(xing)注(zhu)目(mu)禮(li)或(huo)者(zhe)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要(yao)求(qiu)敬(jing)禮(li),不(bu)得(de)有(you)損(sun)害(hai)國(guo)旗(qi)尊(zun)嚴(yan)的(de)行(xing)為(wei)。
北京天安門廣場每日舉行升旗儀式。
學校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五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或者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tu)發(fa)公(gong)共(gong)衛(wei)生(sheng)事(shi)件(jian)以(yi)及(ji)其(qi)他(ta)不(bu)幸(xing)事(shi)件(jian)造(zao)成(cheng)特(te)別(bie)重(zhong)大(da)傷(shang)亡(wang)的(de),可(ke)以(yi)在(zai)全(quan)國(guo)範(fan)圍(wei)內(nei)下(xia)半(ban)旗(qi)誌(zhi)哀(ai),也(ye)可(ke)以(yi)在(zai)部(bu)分(fen)地(di)區(qu)或(huo)者(zhe)特(te)定(ding)場(chang)所(suo)下(xia)半(ban)旗(qi)誌(zhi)哀(ai)。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六條 下列人士逝世,舉行哀悼儀式時,其遺體、靈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蓋國旗:
(一)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士。
覆蓋國旗時,國旗不得觸及地麵,儀式結束後應當將國旗收回保存。
第十七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八條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九條 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第二十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國旗應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
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旗的曆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旗升掛使用規範和升旗儀式禮儀。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國旗知識,引導公民和組織正確使用國旗及其圖案。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辦公廳統籌協調全國範圍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旗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對各自管轄範圍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國旗製法說明
(1949年9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
國旗的形狀、顏(yan)色(se)兩(liang)麵(mian)相(xiang)同(tong),旗(qi)上(shang)五(wu)星(xing)兩(liang)麵(mian)相(xiang)對(dui)。為(wei)便(bian)利(li)計(ji),本(ben)件(jian)僅(jin)以(yi)旗(qi)杆(gan)在(zai)左(zuo)之(zhi)一(yi)麵(mian)為(wei)說(shuo)明(ming)之(zhi)標(biao)準(zhun)。對(dui)於(yu)旗(qi)杆(gan)在(zai)右(you)之(zhi)一(yi)麵(mian),凡(fan)本(ben)件(jian)所(suo)稱(cheng)左(zuo)均(jun)應(ying)改(gai)右(you),所(suo)稱(cheng)右(you)均(jun)應(ying)改(gai)左(zuo)。
(一)旗麵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麵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旗杆套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與畫法如下:
甲、為便於確定五星之位置,先將旗麵對分為四個相等的長方形,將左上方之長方形上下劃為十等分,左右劃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點,在該長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處。其畫法為:以yi此ci點dian為wei圓yuan心xin,以yi三san等deng分fen為wei半ban徑jing作zuo一yi圓yuan。在zai此ci圓yuan周zhou上shang,定ding出chu五wu個ge等deng距ju離li的de點dian,其qi一yi點dian須xu位wei於yu圓yuan之zhi正zheng上shang方fang。然ran後hou將jiang此ci五wu點dian中zhong各ge相xiang隔ge的de兩liang點dian相xiang聯lian,使shi各ge成cheng一yi直zhi線xian。此ci五wu直zhi線xian所suo構gou成cheng之zhi外wai輪lun廓kuo線xian,即ji為wei所suo需xu之zhi大da五wu角jiao星xing。五wu角jiao星xing之zhi一yi個ge角jiao尖jian正zheng向xiang上shang方fang。
丙、四顆小五角星的中心點,第一點在該長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處,第二點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處,第三點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處,第四點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處。其畫法為:以yi以yi上shang四si點dian為wei圓yuan心xin,各ge以yi一yi等deng分fen為wei半ban徑jing,分fen別bie作zuo四si個ge圓yuan。在zai每mei個ge圓yuan上shang各ge定ding出chu五wu個ge等deng距ju離li的de點dian,其qi中zhong均jun須xu各ge有you一yi點dian位wei於yu大da五wu角jiao星xing中zhong心xin點dian與yu以yi上shang四si個ge圓yuan心xin的de各ge聯lian結jie線xian上shang。然ran後hou用yong構gou成cheng大da五wu角jiao星xing的de同tong樣yang方fang法fa,構gou成cheng小xiao五wu角jiao星xing。此ci四si顆ke小xiao五wu角jiao星xing均jun各ge有you一yi個ge角jiao尖jian正zheng對dui大da五wu角jiao星xing的de中zhong心xin點dian。
(三)國旗之通用尺度定為如下五種,各界酌情選用:
甲、長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長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長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長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長96公分,高64公分。
國旗製法圖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