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jian)諜(die)是(shi)一(yi)種(zhong)出(chu)賣(mai)國(guo)家(jia)的(de)行(xing)為(wei)。並(bing)且(qie)在(zai)某(mou)種(zhong)程(cheng)度(du)上(shang)可(ke)能(neng)會(hui)危(wei)害(hai)國(guo)家(jia)的(de)安(an)全(quan)以(yi)及(ji)人(ren)民(min)的(de)安(an)全(quan)。因(yin)此(ci)很(hen)多(duo)人(ren)想(xiang)知(zhi)道(dao)在(zai)我(wo)國(guo)反(fan)間(jian)諜(die)法(fa)全(quan)文(wen)的(de)內(nei)容(rong)是(shi)怎(zen)樣(yang)規(gui)定(ding)的(de)?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反間諜法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範、製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依法懲治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製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範、製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
第五條 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條 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二、第二章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
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第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製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複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現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用於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於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六條 國(guo)家(jia)安(an)全(quan)機(ji)關(guan)根(gen)據(ju)反(fan)間(jian)諜(die)工(gong)作(zuo)需(xu)要(yao),可(ke)以(yi)會(hui)同(to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製(zhi)定(ding)反(fan)間(jian)諜(die)技(ji)術(shu)防(fang)範(fan)標(biao)準(zhun),指(zhi)導(dao)有(you)關(guan)部(bu)門(men)落(luo)實(shi)反(fan)間(jian)諜(die)技(ji)術(shu)防(fang)範(fan)措(cuo)施(shi),對(dui)存(cun)在(zai)隱(yin)患(huan)的(de)部(bu)門(men),經(jing)過(guo)嚴(yan)格(ge)的(de)批(pi)準(zhun)手(shou)續(xu),可(ke)以(yi)進(jin)行(xing)反(fan)間(jian)諜(die)技(ji)術(shu)防(fang)範(fan)檢(jian)查(zha)和(he)檢(jian)測(ce)。
第十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隻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